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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法规

发布时间:2019-12-02   作者:信弘德矿山破碎设备有限公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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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被污染或腐蚀的建筑垃圾不得用于制备再生材料,再生材料的放射性应符合现行标准《建筑下料放射性核素限量》GB65660的规定。

2、用于生产混凝土的再生粗骨料,其颗粒级配、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标准《混凝土用再生粗骨料》GB/T25177的规定。

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用法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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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用于生产混凝土和砂浆的再生细骨料,其颗粒级配、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标准《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》GB/T25176的规定。

4、用于生产沥青混合料和道路用无机混合料的再生骨料,其颗粒级配、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标准《再生沥青混凝土》GB/T25033、《道路用建筑垃圾再生骨料无机混合料》JC/T2281的规定。

5、用作混凝土掺合料的活性再生粉料,其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《废混凝土再生技术规范》SB/T11177的规定。

6、再生骨料可用于生产预拌混凝土、砂浆、砌块、砖、混凝土预制构件等,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《再生骨料应用技术规程》JBJ/T240的要求。

7、再生骨料用作混凝土梁、板、柱、剪力墙、楼梯的原材料时,其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标准《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》GB50010、《混凝土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》GB/T50476和《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设计规程》JGJ55/《再生骨料混凝土耐久性控制技术规程》CECS385等的规定。

8、再生骨料用作城市透水路面、停车场等透水混凝土的原材料时,其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《再生骨料透水混凝土应用技术规程》GJJ/T253的规定。